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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

发布日期:2023-09-25 浏览次数:

享受主体

01

 

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

 

 

优惠内容

02

 

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%减征;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各省(区、市)财政、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,在应缴费额 50%的幅度内减征。 

 

 

享受条件

03

 

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%减征;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各省(区、市)财政、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,在应缴费额50%的幅度内减征。各省(区、市)财政、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、中共中央宣传部。

 

 

政策依据

04

 

《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46 号) 

 

 

来源:河北税务